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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征兵要求-眼部要求

点击次数: 发布时间:2009年10月19日 TAG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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眼部要求:

第二十九条 视力:每一眼裸视力低于4.9(0.8),指挥、潜艇、水面艇、坦克、侧绘、雷达专业学员不合

格。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8(0.6)以上,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.7(0.5)以上、另一眼裸视力在4.9(0.8);

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.6(0.4)以上,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.9(0.8)以上,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。

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、色盲、不合格。

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、睑缘、结膜、泪器疾病,不合格。

非进行性翼状胬肉, 陆勤学员合格。

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,眼球震颤,眼肌疾病,显性斜视,不合格, 隐斜视超过15度,不合格。

第三十三条 角膜,巩膜、虹膜睫状体疾病,或瞳孔变形、运动障碍,不合格。

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、晶状体、玻璃体混浊,脉络膜、视网膜、视神经疾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少数散在晶状

体小混浊点,不影响视力,合格。

针对视力不合格,眼睛近视而又想参军的人,我们石家庄眼科医院有以下几种方案:

1:做准分子激光手术:

手术价格及流程如下图:

2009征兵要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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